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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祁泽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HRXU
地 址: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姬家殿六组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
2023年3月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工序八名工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配套建设的水喷淋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打磨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部分打磨粉尘未能经过有效的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共5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3]3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