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2]12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4:28


宝鸡市金宏源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10XH

地 址: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凉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东风                      

2022年11月8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工人在进行电焊、修磨、切割作业时未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8日、1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共四页、2022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2022年11月8日、12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13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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