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3〕6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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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宝霞

2023年4月18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酸洗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抽风装置正常开启,未开启配套的酸雾喷淋塔。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3年4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3〕6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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