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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辉(证件号:6103021982********):
地 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永清村清水路东侧高铁桥下
2023年4月2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位于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永清村清水路东侧高铁桥下你经营的砂石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内部分砂土料堆裸露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3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2023年4月24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责令你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