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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罚字〔2020〕02号
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78418408
地 址:陈仓区千渭李家崖(高速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召弟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水莲寨砂石厂1.将部分洗砂废水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2.砂石料堆未采取全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0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陈罚告字[2020]02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三类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第一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C.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3.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种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部分洗砂废水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处以罚款(大写)叁拾万元整;
2.砂石料堆未采取全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处以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合计罚款(大写):叁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