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0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15 09:4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02号

 

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78418408

  址:陈仓区千渭李家崖(高速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召弟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水莲寨砂石厂1.将部分洗砂废水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2.砂石料堆未采取全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2020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1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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