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1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20 10:07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13号

 

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37980330K

  址:陈仓区千渭陕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柏民绪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推拉式喷漆房未密闭;2、4个15米高排气筒顶部折弯,废气排放口未进行规范化建设;3、淬火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集气罩和排气筒;4、该企业属于涉VOCs行业,未列入管控清单。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20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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