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1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0:12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18号

 

宝鸡市天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305527073R

  址:陈仓区东关巩家泉村铁路物流对面       

法定代表人:储凡桥

我局于2020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红色预警管控要求落实全部停产;焊接工序作业时未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8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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