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2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0:2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24号

 

宝鸡永固富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F9H37T

  址:陈仓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南阳村硅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启贵

我局于2020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厂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8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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