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2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16 10:2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25号

 

宝鸡秦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234493F

  址: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虢镇东门)       

法定代表人:张红标

我局于2020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喷涂、焊接工序,现场未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公示牌;新建抛丸机一台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1、在院内悬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公示牌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1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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