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凤翔环罚〔2023〕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11:3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DJ0P5C

地址:凤翔区范家寨镇董家河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孙凤林

2023418日区治霾办转办函(宝凤治霾办函〔202315号)向我局转交了省厅2023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第一轮46日至48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我区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逾期未修订、未备案;3.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退火废气排放口无标识标牌。

20234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099)对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通报的环境问题基本属实,问题1、问题2正在整改,问题3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20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3420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分布位置

3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相关内容要求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照片52023420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拍摄,证明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420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事实及原因

5、营业执照2023420日由总经理张金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唐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逾期未修订、未备案,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

违法行为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法行为2: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违法行为114.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法事实: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罚幅度:处1-1.5万元罚款的规定违法行为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逾期未修订、未备案的违法行为《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未有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我局于2023425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C凤翔

环罚告〔20234),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圆(小写:11000.00元)的罚款;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逾期未修订、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圆(小写:12000.00元)的罚款。

两项合计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圆(小写:23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58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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