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凤翔环责改〔2023〕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04 14:4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康兴城西石油有限公司凤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KMT5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石家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孙昊哲

我局20233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号加油机24枪和四号加油机10枪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329由执法人员朱军涛、王国博(执法证号:27020015096270200150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号加油机24枪和四号加油机10枪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

2、现场影像资料2023329由执法人王国博(执法证号:270200150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329由执法人员朱军涛、王国博(执法证号:27020015096270200150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329郑阳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宝鸡康兴城西石油有限公司凤西加油站。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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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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