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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康兴城西石油有限公司凤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KMT5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石家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孙昊哲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号加油机2、4枪和四号加油机10枪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朱军涛、王国博(执法证号:27020015096、27020015038)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号加油机2、4枪和四号加油机10枪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国博(执法证号:2702001503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朱军涛、王国博(执法证号:27020015096、27020015038)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三次油气回收设施未运行)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3月29日由郑阳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是宝鸡康兴城西石油有限公司凤西加油站。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