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凤翔环责改〔2023〕20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13 15:4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盛世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KQ8173

地址: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廖继贤

202365日宝鸡市凤翔区铁腕治霾办关于转交省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第五轮发现问题的函(宝凤治霾办函〔202335号),其中涉及我区宝鸡盛世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未按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现场未能提供2022年一、二、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的噪声监测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527020015099)于69日对宝鸡盛世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宝鸡盛世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公司未落实环评要求开展运营期环境噪声监测(每季一次),转办的环境问题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69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527020015099制作,证明现场核查情况和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369日由执法人员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你公司采样具体位置厂区分布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69日由执法人员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9拍摄,证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612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527020015099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69日由廖继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宝鸡盛世华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2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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