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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KUXL0X
地址:凤翔区城关镇大柳树村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翟震军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099)对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自动化白酒加工及灌装生产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建设,
建设完成了26个发酵池主体、晾晒场、洗瓶机、风冷机、勾酒罐、灌装线,燃气蒸汽发生器(300kg/h)、蒸馏器、消防水罐(10m³)正在安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化白酒加工及灌装生产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化白酒加工及灌装生产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
3、现场证据照片6张:2023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杨会平拍摄,证明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化白酒加工及灌装生产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建设。
4、营业执照:2023年9月13日由厂长周小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5、其他相关证据: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陕西翟氏诚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化白酒加工及灌装生产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