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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F
法定代表人:冯巍
地址:凤翔区南指挥镇东指挥村
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王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250)于2022年11月3日对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2标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工地有南北长约18米、东西宽约5米,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的沙土、石灰露天堆存,部分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贮存,但密闭不严,未完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