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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安嘉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HRRY40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凤颂路陆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马春伟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099)对陕西安嘉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一期项目焊接、修磨南线、北线正在生产,退火、印字、固化、喷粉、抛丸工序停产,二期项目焊接、修磨三线正在生产,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1.公司危废暂存间分类分区标识牌未及时更换;2.产废台账记录不完善;3.固化工段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未及时更换;4.未落实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中的“4个有组织排气筒排放口监测频率为1年1次”的要求,现场未提供2022年4个有组织排气筒排放口的监测报告;5.未落实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中的“噪声监测频率为1季度1次”的要求,现场未提供2022年4个季度的噪声监测报告;6.二期项目未建成、未验收,修磨、焊接生产线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0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安嘉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压力容器项目存在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会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你公司采样具体位置厂区分布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杨会平拍摄,证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制作,证明陕西安嘉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10月27日由该质保工程师王常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安嘉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上述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上述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上述行为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上述行为6.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上述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上述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上述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
上述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的规定;
上述行为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