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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0〕3号
岐山振兴现代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6641353896
地址: 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开发区五丈原社区南星村 法定代表人:刘保良
根据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组反馈问题,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结合日常环境监察对你(单位)现场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铸造车间内中频加热炉高温加热工序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气治理设施密闭不严,不能完全收集产生的废气,造成车间内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刘保良,职务:总经理)、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0年4月22日、现场负责人:刘保良,职务:总经理)、岐山振兴现代锻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4 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岐罚告字[2020]03 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 年 ╱月 ╱ 日,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宝鸡市农业银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账号: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瑛 贺宽礼 电 话: 0917-8588298
地 址: 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 编: 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