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岐山环罚〔2020〕1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15 15:3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0〕12号

宝鸡瑞泰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748647410U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陕汽厂区      法人:李小东

我局于2020822日,根据日常检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及8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9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岐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2020925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于9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宝环岐听通字[2020]01号)通知你单位听证会议时间地点,并于928日组织了案件听证会,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罚金额表示明确,有9月28日听证笔录(1份3页)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宝鸡市农业银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账号:26355101012001340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军、杨静  电话:0917-8588270 地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 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10月1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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