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宝环岐责改字[2020]2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17 11:3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岐责改字[2020]27号

岐山县华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72001W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                                   法人:何林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9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理车间西区打磨工段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及9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1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等法律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翟军强、屈锦东、张晓强  电话:0917-8588270 地 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9月1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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