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岐山环罚〔2020〕1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30 21:37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0〕13号

宝鸡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305661141W

地址:岐山县京当镇建材工业园             法人:郑野

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612367)、翟军强(612378)、李瑛(612375)于20201014日,结合日常检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万吨立窑(西)及消解车间配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及10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5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1020日以《责令停产整治、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岐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1029日,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二)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宝鸡市农业银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账号: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军强、李瑛        电  话:0917-8588270

地  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 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10月29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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