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陕C岐山环停字〔2020〕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21:4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陕C岐山环停字〔2020〕2号

宝鸡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305661141W

地址:岐山县京当镇建材工业园             法人:郑野

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612367)、翟军强(612378)、李瑛(612375)于20201014日,结合日常检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万吨立窑(西)及消解车间配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及10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5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10月2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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