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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陕C岐山环查(扣)字〔2020〕1号
宝鸡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305661141W
地址:岐山县京当镇建材工业园 法人:郑野
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612367)、翟军强(612378)、李瑛(612375)于2020年10月14日,结合日常检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万吨立窑(西)及消解车间配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10月16日查封(扣押)笔录(1份2页)、10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5页)及10月16日查封(扣押)取证照片(1份1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立窑配料上料系统电源控制开关柜1台及消解车间电源控制开关电柜1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9日(时间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宝鸡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