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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0〕14号
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222701785W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汉白路西段 法人: 蒙厚文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 根据日常检查,对你单位所属G342蒲村至马家镇公路改建项目路面工程施工(岐山段)LM-1水稳拌合站现场检查发现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料大棚存放各类型号碎石约2200吨左右,其余约3300吨露天堆放,未覆盖。
2.堆料大棚四周敞开未采取密闭措施,正常作业时粉尘无组织逸散,露天堆放的原料未进行覆盖抑尘作业。
3.碎石水稳拌和机加料口(上料混合处),敞开作业粉尘无组织逸散,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取证照片(1份2页)及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宝鸡市农业银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账号: 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