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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陕C岐山环查(扣)字〔2022〕01号
陕西天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U156
地址:岐山县凤鸣镇岐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宁岐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洗面等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进入污水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时间:2022年5月18日,现场负责人:唐云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2年5月18日,被询问人:唐云峰)及陕西天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洗面车间、生产车间、灭菌车间内辅助设施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陕西天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地存放),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李宁军、翟军强 电话:0917-8588298
邮政编码: 722400 地址:岐山县原民政局4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