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岐山环罚〔2022〕0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24 15:1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2〕07

岐山县鑫润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X8

地址:岐山县蔡家坡镇落星村五组          法人:周滢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621日依法对岐山县鑫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堆放大量沙石,高出围挡,部分简易覆盖成品料超出堆料库存放,未进行覆盖,2条输送带将成品料输送至料仓外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6月21日,现场负责人:孙晓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6月21日,被询问人:孙晓明)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2〕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7月7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条违法事实“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5万元-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2年7月7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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