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岐山县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0〕16号
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6527Y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岐星工业园区 法人: 赵根虎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 根据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监察函,对你单位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1日至10月底,燃煤锅炉烟气出口烟尘和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多时段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6页)、污染物排放历史数据记录(1份7页)及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通过计算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4-10月份,烟尘最大折算浓度超标0.8倍,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处罚幅度(1)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浓度超标1.445倍,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处罚幅度(2)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至2倍的或者总量超标5%至10%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单位)处以罚款(大写)合计:
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宝鸡市农业银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账号: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