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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2〕2号
岐山县山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DPN31
地址:岐山县蔡家坡镇安乐社区落星村六组(石头河水泥院内) 法人: 李小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对岐山县山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筑废料、基坑料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12月30日,现场负责人:王秋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12月30日,被询问人:王秋杰)及岐山县山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山岐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意见。截止2022年1月1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项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列入报告表内的建设项目”情节和后果为“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处罚幅度“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