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岐山环罚〔2022〕1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6:31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2〕11号

宝鸡得力康乳业有限公司岐山奶牛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1243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北营村刘东组         法人:高亚凤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于202274日依法对你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南围墙外80*40米堆粪场一个,未严格落实“三防”措施,现存有粪便5吨左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时间:202274日,现场负责人:宋晓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74日,被询问人:宋晓锋),现场取证照片及宝鸡得力康乳业有限公司岐山奶牛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719日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置),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处罚幅度:养殖规模年存栏牛在200头以上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企业年牛存栏508头,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单位)处以罚款(大写)合计: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2年727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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