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岐山县 |
岐山县晓亮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548994
地址:岐山县故郡镇杜家村柳园组 法人:冯晓淳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李宁军(C0045150715C),翟军强(C0045150717C)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对你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猪舍南侧空地露天堆放大量粪便,表面已干化,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12月7日,现场负责人:冯晓淳)、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12月7日,被询问人:冯晓淳),现场取证照片及岐山县晓亮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中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罚幅度: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