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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3762597384W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西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郭宏军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依法对岐山县宏源锻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3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郭宏军,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翟军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 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3年12 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郭宏军,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2月22日由岐山县宏源锻造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 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6.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法事实: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1.5”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制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军、翟军强 电 话: 0917-8211805
地 址:岐山县北环路关中建筑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