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4〕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23 17:5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创能筑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KKE35B                                      

地址:岐山县京当镇建材工业园区建材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大正                               

2023年12月23日,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9号)决定“于12月23日2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4日启动II级应急响应”,2023年12月25日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补充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部分应急措施的紧急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10号)对(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9号)的部分措施进行调整补充,2023年12月26日,岐山县人民政府李广恒一行调研橙色预警期间二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调研,调研过程中发现你单位陕西创能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土方作业。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仍旧从事土方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202312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蒲佳,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12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12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2页(202312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蒲佳,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1226日由蒲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1226日由蒲佳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9号)、《关于调整补充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部分应急措施的紧急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10号)复印件(由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证明案件来源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情况);

8、《陕西创能筑工科技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宝环岐函〔202184号)部分复印件(20231226日由蒲佳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大类第19:情形分类“未落实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橙色(II级)”、处罚幅度(单位:万元)“6-7”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军,翟军强               话:   8211805                  

  址:    山县关中建筑大楼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123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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