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岐山环责改字〔2024〕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0:30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锦怡美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E1RP3F

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另胡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韩小科

       2024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日常检查时依法对宝鸡锦怡美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封边工段正常生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企业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UV灯管不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116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韩小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11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411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4116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韩小科,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116日由韩小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李宁军、杨静                  话:  0917-8211101                           

 址:  岐山县北环路关中建司三楼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117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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