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岐山环责改字〔2023〕9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圣德嘉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786983749H

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马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鹏

    2023年1228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根据2023年12月27日《岐山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雍川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检查情况的通报》(岐气专办发〔2023〕27号)文件通报问题依法对你单位宝鸡圣德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发现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7日,作业区内煤炭、煤沫部分裸露未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1228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张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28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27日由大气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1228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张鹏,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28日由张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岐山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雍川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检查情况的通报》(岐气专办发〔2023〕27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李宁军、杨静                    话:  0917-8211101                           

 址:  岐山县北环路关中建司三楼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3年1228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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