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眉环改字〔2023〕10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20 14:5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C眉环改字〔20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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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中滩路社区3号家属院2栋8号  

法定代表人李***

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王辉(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38)于6月15日对眉太路MTTJ1标段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石头河东干渠工程指挥部加工厂厂区西南角院内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长约11米、宽约9米的砂土物料,占地面积约99平方米)仍未采取任何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36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2023615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放砂土物料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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