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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眉县环罚〔2024〕6 号
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FGXQ60
地址:宝鸡市眉县水投标准化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郭**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现场查看,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眉县分公司施工现场,有铲车一台正在铲料作业,渣土车3辆正在拉土,大量沙土未覆盖。2.未设置“一厂一策”公示牌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有2024年1月23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4〕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陆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