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陕C眉县环罚〔2024〕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26 09:59

陕西秦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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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宝鸡市眉县金渠镇大桥口霸王河工业园区秀舒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朱***  

生态环境部第14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督帮扶组(内蒙古)对你公司进行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查阅你公司2023年1月8日生产运行记录台账时发现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期间,平板硫化工序有生产和产品记录,视为当天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240)于2024年1月5日,对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5日现场核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1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C眉环罚告字〔2024〕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伍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1月2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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