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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陕C眉县环罚〔2024〕9号
陕西新恒大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C23
法人:李***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霸王河工业园秀舒路
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铝型材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无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
以上情况属实,有2024年2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024年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照片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4〕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诉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