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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陕C眉环改字〔2024〕74号
眉县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32****2476K
项目地址:宝鸡市眉县营头镇 法定代表人:介***
2024年4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过期未重新编制备案,生产厂区南侧白云石露天堆放(长约30米、宽约3.2米)未覆盖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4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