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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眉环改字〔20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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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霸王河工业园区眉兴大道东侧(保利华英包装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240)对关中地区2024年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粉煤灰、渣土等物料占地面积(长8米、宽11米,占地面积88平方米)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5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