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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陕C眉县环罚〔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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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中滩路社区3号家属院2栋8号
法定代表人:李**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240)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营头镇新河村快速干道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6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4〕1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