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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陕C眉环改字〔2024〕105号
宝鸡金隆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眉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610****673716W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横渠镇绛汤公路与310国道交叉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朱**
我局执法人员孙建宏、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7、27020015240)6月26日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三次油汽回收装置在2024年2月24日14时至2月26日16时20分之间未使用。
以上情况属实,有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照片4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问题。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