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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眉环改字〔2023〕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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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纺织工业园常兴大道新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华*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7台注塑机生产,5台注塑机未生产,注塑生产线配套的活性炭+光氧吸附装置正在运行,吸附棉和活性炭泛白,光氧灯管表面未清洁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1页,2023年12月28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