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眉环改字〔2023〕230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7:1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C眉环改字20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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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纺织工业园常兴大道新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华*  

20231226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7台注塑机生产,5台注塑机未生产,注塑生产线配套的活性炭+光氧吸附装置正在运行,吸附棉和活性炭泛白,光氧灯管表面未清洁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312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12023年12月28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31229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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