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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眉环改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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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240)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厂区北侧一空地露天堆放砂石原料(长约78米,宽约7.5米,约586平方米)未覆盖、2.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024年1月9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
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装卸、运输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