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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陕C眉环改字〔2024〕4号
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3***XQ60
地址:宝鸡市眉县水投标准化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郭**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关中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现场查看,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眉县分公司施工现场,有铲车一台正在铲料作业,渣土车3辆正在拉土,大量沙土未覆盖。2.未设置“一厂一策”公示牌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有2024年1月23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