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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罚〔2024〕4号
凤县天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MACQ1J0J55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留凤关镇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嘉乐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李鹏(27020015162)对凤县天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基本完成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基本完成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种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的规定,你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可处罚项目总投资额的2%。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额5580051.00 元2%的罚款,即人民币111601.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陆佰零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