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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4〕6号
宝鸡三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593322864H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凤州镇桑园村七里坪
法定代表人:刘利涛
2024年5月15日我局针对秦岭交叉检查组反馈问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1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