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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罚〔2024〕8号
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727349967K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恒
2024年6月24日我局根据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函(宝鸡专办转办函〔2024〕26号)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展开2024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4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2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2024年企业监测报告(中研华亿监[综]第20240698号和第202406045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4〕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3种违法行为,(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1/2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1/2的)的规定。陕西宏福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展开2024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工作,已完成第二季度自行监测工作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为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