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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责改字〔2024〕3号
凤县天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MACQ1J0J55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留凤关镇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嘉乐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李鹏(27020015162)对凤县天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基本完成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基本完成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进行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