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凤县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鼎蓝骏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二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DU393C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宝光社区西宝路63号院4号楼2层1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陕西省水务集团凤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5月17日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COD分析仪试剂C缺失导致监测数据自2时至9时为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5月1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5月17日在线监控设施异常报告表、2024年5月27日1份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三种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违法事实处罚幅度5-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