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凤县环罚〔2024〕9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15:58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

 

C凤县环罚〔2024〕9号

凤县安信商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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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安沟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熙隆

20246月18日我局根据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北方向堆存有大量砂石,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抑尘网采购清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C凤县环罚告字〔20248),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大写: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731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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